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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20140425:葉茂榮 - 智慧財產權的概說與保護 [複製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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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hlperng 於 2016-3-27 11:17 編輯

品質學會品質知識社群(QKC)研討會
時間:2014年4月25日(星期五) 19:00—21:00
地點:品質學會九樓教室
報告專題:智慧財產權的概說與保護
報告人:葉茂榮會友(宏業國際專利事務所副所長)
主持人:林文芳會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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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4 15:20:08 |只看該作者

智慧財產權

本帖最後由 hlperng 於 2014-4-24 17:07 編輯

智慧財產為無形資產權利之一,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電腦軟體、租賃權益等。

資產包括實體資產(physical assets)、資訊資產(information assets)、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財務資產(financial assets)、及人員資產(human assets)。無形資產指的是文化、動機、領導等。

習慣上將資產分為有形資產(tangible asset)與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兩類,有形資產即為一般稱為固定資產的財物,財物包括財產與物品兩類,財產分為五類: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房屋建築及設備、機械及設備、交通及運輸設備、什項設備等;物品分為非消耗品與消耗品兩類,為區別起見非消耗品稱為用具、消耗品稱為用品。無形資產不具實物型態、不易量化的特徵,廣義的無形資產可稱為「智慧資產」、「知識資產」、「非財物資產」、「隱藏資產」、或「不可見資產」等。具體而言,無形資產為「每個人能為組織帶來競爭優勢的一切知識與能力的加總」,即藉由經營者與員工的智慧及知能所產生的組織競爭力。

技術本質上具有無形特性,而且技術的流通不以具體呈現為必要條件,技術取得方式包括:技術研發、技術移轉(技術授權、技術購買)、技術協助、技術合作等。技術移轉係指由外而內或由內而外,透過不同通路,以直接或間接移轉技術的過程,取得與使用或提供另一組織的研發成果、創新成果、專門技術或訣竅(know-how)、知識、或經驗。技術管理的管理對象包括技術本身與技術相關服務。
資產若涉及國際買賣事務與進出口行為,應依據輸出入管制相關規定辦理。

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PR),又稱智慧財產(intellectual property, IP),乃是指為藉由保護創作發明者權益之手段,以鼓勵有能力創作發明之人繼續創作發明,達到公眾可以享受這些智慧成果之目的,對於人類精神活動之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價值者,以法律所創設之權利。
智慧財產權保護之範圍,一般包括:著作權(copyright)(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專利權(patent right)(發明、新型、新式樣)、工業設計、積體電路(IC)電路佈局圖權、營業秘密、植物種苗、商標權(商標、證明標章、團體標章、產地標示)、與不公平競爭等,均屬於無形或無體財產權。

智慧財產包括著作智慧財產與工業智慧財產,智慧創作物與營業上標誌為工業智慧財產,國家立法保護智慧財產之權利:
  • 著作智慧財產 - 著作權法(copyright act)
  • 工業智慧財產
  • 智慧創作物(物品與方法) - 專利法(patent act)、營業秘密法(trade secrets act)
  • 營業上標誌 - 商標法(trademark act)

智慧財產權法為一法域總稱,包括: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等相關領域。

智慧財產權保護業務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負責。

世界貿易組織(WTO)在其「與貿易有關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所作的定義,智慧財產權的標的包括有:(1) 著作權及相關權利(copyright and rights related to copyright)、(2) 商標(trademarks)、(3) 產地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4) 工業設計(industrial designs)、(5) 專利(patents)、(6) 積體電路之電路佈局(integrated circuits layout designs)、(7) 未經公開資訊(包括營業秘密與測試資料)之保護(protection of undisclosed information including trade secrets and test data)、(8) 契約授權時有關反競爭行為之控制(control of anti-competitive practices in contractual licences)。

工研院《智慧財產管理及運用綱要》的引用中華民國智慧財產的定義:
  • 著作權:國家對於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
  • 專利權:國家對於發明及創作,給予所有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買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利。
  • 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國家對於在「積體電路」上之電子元件及接續此元件之導線的平面或立體設計,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
  • 營業秘密權:國家對於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且符合(1)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具秘密性)、(2)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3)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等要件之資訊,給予所有人專用之權利。
  • 商標權:國家對於表彰自己商品或服務之標識註冊,給予所有人專用於其所指定之商品或服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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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4 15:21:49 |只看該作者

專利權

本帖最後由 hlperng 於 2014-4-24 15:37 編輯

專利權是國家對於發明及創作,給予所有人專有排除他人未經其同意而製造、為販買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品之權利。
專利權之賦予,依其發明創作內容不同,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 種:
  • 發明專利(invention patents):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專利法第21條),一種新事物或技術的首度出現,解決問題的手段原理須為全新。
  • 新型專利(utility model patents):是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之創作(專利法第104條)。
  • 設計專利(或新式樣專利)(design patents):早期稱為新式樣專利,是指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專利法第121條),設計專利為工業設計權(industrial design right)之一。

發現,是指一些被遺忘的事物或方法被重新發現。
創新(creation),是把一些舊的事物重新演譯或包裝,而變成新的事物。

專利要件:
  • 產業利用性
  • 新穎性
  • 進步性

發明專利保護的對象為物與方法。其中物包括物品(有一定的空間形態)、物質(包括化學品、醫藥品、飲食品、嗜好品)、與微生物(有生命的物質);方法包括製造方法、工作方法、使用方法(用途)。
新型專利與新式樣專利只保護物品,不包括製造方法。
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僱傭人或出資人,發明人或創作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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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4 15:25:24 |只看該作者

著作權

本帖最後由 hlperng 於 2014-4-24 15:32 編輯

著作是一種表達,有的著作可以有具體的載體保存、呈現,稱為著作物,例如原畫、手稿、底片、錄音母帶、錄影檔案,有的表達完畢後即結束,例如演說、表演、舞蹈等。

著作物分為著作原件與著作複製件兩種。
著作是一種知識商品,不會像一般有體物一樣會滅失而造成消滅的情形。
著作是無形的,必須附著於一定的媒介或載體,例如書籍、錄音帶、磁碟片、電子儲存媒介(錄影帶、CD、VCD、DVD等)之上,才能讓大眾感知著作內容。著作人的利益,高度依賴媒介載體技術和行銷體系。
著作權是新譯名,原名為版權(copyright)。著作權係指文學、藝術及科學之著作,以及演藝人員之演出、錄音物與廣播。
著作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屬於法律上抽象存在的概念,著作權主要的保護客體為著作本身,而不是著作物。
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享有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禁止不當修改權,著作人格權屬於著作人身,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得約定不行使。著作財產權因著作類別而定,包括:重製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展示權、散布權、改作權與編輯權、及出租權,著作財產權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或授權他人使用。
著作要取得著作權保護,基本上必須符合「原創性」(originality),著作權法上所稱的著作,必須具有原創性之人類精神上創作,且達到足以表現出作者個性或獨特性的程度,屬於較為寬鬆的定義。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
著作權所保護的僅及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著作權是民法的特別法,是屬私法,規範著作人如何支配其著作資源。著作權是民法的特別法,是屬私法,規範著作人如何支配其著作資源。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另為創作。
衍生著作:指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
編輯著作:指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具有創作性者之著作。
共同著作:指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
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產生之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著作人就其著作享有公開發表之權利。

著作權法的精神是在保護著作權人利益與新興科技發展之間尋求平衡。
科技僅為協助人類與他人溝通、分享資訊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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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4-4-24 15:40:12 |只看該作者

營業祕密

本帖最後由 hlperng 於 2014-4-25 16:19 編輯

營業秘密,指方法(method)、技術(technique)、製程(process)、配方(formula)、程式(program)、設計(design)、其他可用於生產(production)、銷售(sale)或經營(operations)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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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20140425:智慧財產權的概說與保護 研討會場記

本帖最後由 hlperng 於 2014-4-25 21:03 編輯

關會友:主講人為淡專校友葉茂榮:66年開學,主任、學校不留白。71年退伍到商標專利事務所總管理處工作,業務了解,工作宏業國際專利事務所:30餘年。工作與實務經驗分享。智財總類,一、專利、商標需申請才有保障,著作權不需申請自動保障,但無管理單位,訴訟時由律師處理。
程式不能申請專利,為著作權,與硬體結合才能申請專利。義美是商標、包裝是著作。
專利: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種。發明(20 yr)與新型(10 yr)差異在技術層次。發明技術性創作性高,新型專利不能有製造方法,申請3-4年核准,早期公開制度,18個月,告知大眾與36 mo或48 mo後核准,可追溯至18個月時間。專利公報早期公開,儘量準備。發明與發現,發現為物理現象不能申請專利,單純配方不能申請專利。薏仁與山藥混成敷臉不能申請專利,白鳳豆萃取手段可申請專利,回收玻璃處理產生仿大理石材質材料可申請專利。申請專利後公開,不得再仿製,除非無法複製,以祕方方式存在者,可以不申請專利,以免公開。專利可申請或保護。
新型專利為改良原有技術,設計改良。新型專利保障10年,6 - 10個月即可核可。美英歐盟無新型專利。徳、日、中、台採形式審查、技術鑑定。符合格式,即發給專利。每年約5萬個案,花費時間,撤銷需繳規費。告仿冒前須先做技術鑑定,規費5000元,發證明鑑定報告,就專利範圍給分數,滿分6分,一般鑑定後6,5,4分可告,1,2分無法告發成功。
新式樣,形狀、花紋、色彩、外觀差異,約保障10-12年。設計特殊即可申請。純粹就視覺效果做保障。
專利需繳交年費與維持費,核准前為年費,前面便宜、後面貴,2500, 5000, 繳多免受規費漲價困擾。1-3.5, 3.5-7.0。維持費只有法國與歐盟(第三年),未繳錢六個月緩衝,繳費後復活。
新用途專利,心血管發現有其他用途,農產品案例,屬發明專利,保障過程非保障用途,促進經濟發展。有更好的用途,取決于有無申請專利,藥劑專利20年。銷售意向書,加入新用途,新型專利。60 - 70%為仿冒的原則,重點在於流程特色。
專利申請採相對性,
申請要件:申請前有公開資料,創作性彩絕對性,新穎性(不得先公開、一年優先權,一年內到他國申請,有效期同原申請日),透過文字與圖示說明,不能提供樣品。但可面審,避免瓜田李下,面議時只談專利,錄影錄音存證。
Q: 開發,提升效果、性能,A: 屬追加專利。製程精進,良率好,原申請者提異議,最好縮小範圍申請專利。原案未達技術層次,未通過申請。
Q: 申請前是否需要先查證?A: 檢索工作煩雜,原子筆為例,無法檢索,依字串檢索,關鍵字有困擾,可能不完備,各國有差異。律師協助讓審查員更了解。
Q: 專利部門與工程師,隨時掃描、了解,避免侵權被告。走法律邊緣。A: 專利工程師不寫稿,交給律師寫,只做審稿,道律師事務所挖角,互惠。

商標:品牌、1-34類商品買賣業,34-45類服務。(附件一:大綱與細目)證明標章,例如:UL、農產品產銷履歷,團體標章、團體商標。品質學會83年申請,96年補申請。
Q: 管理IPR團隊10 - 20人,多採集中式管理,法律部門200人,專利20人。預算上億元,50人處理一家公司案件處理,專利申請服務。法律是基本,加上電子、電機、化工、機械背景,工程師寫稿。律師負責打官司,配合的好,所有法務事情全包。律師各有專精。年紀大者大多涉獵不深。亦有兼做者,只限自己的客戶。

商標:台灣採先申請制,歐美採先使用制(舉證)。善意使用在先,得繼續限定使用,不得再擴充使用。
商標申請要件:需指定類別,不需創作性及新穎性,不得使用世界知名商標或同業共知商標(無案例),台灣不得註冊之規定,各國特殊規定(大陸:縣級以上地名不可;台灣:地名部分視類別而論;美國:使用證明或預備使用/可直攻)。
商標需指定類別。商標各國之間可重複,
台灣不得註冊規定,有18種,附件五,原料不得為商標。麥根為例。商標不能有產地說明,牛肉乾案例。先申請者,可要求撤銷後申請者,但以五年為限。
惡意申請,有可能被要求撤銷,舉證合作契約。

各國特殊規定,大陸縣名、國名,在中國,商標中有國與中誤以為國家機構,大多不准。美國要件為使用證明或預備使用,可直攻。使用在先,與註冊在先。申請預備使用,提供母國證書,美國可核准。直攻,為跨國直接申請,不必透過商標代理人。

商標近似審查之演變,1. 大類(72項、103類、95類),2. 類以下之小組(45類,加入WTO後與國際同步),3. 小組加相關商品或業務。

相關產品都會進行審查。除本類商品外,相關類別亦應申請,(附件六)。公司名稱只是

公司名稱與商標名稱的競合,(附件七)。統一公司電池為統立電池。各類相關商品最好都要註冊。

專利商標申請方式:各國分別申請(屬地主義),聯盟申請,兩岸三地(香港制度五十年不變)須個別申請。

專利聯盟:
  • PCT專利合作條約至少109國(台灣非會員國),
  • EPC歐洲專利共27國(附件八)只收七國費用,審查需時三年,核准到各國領證,費用高,必須各國譯文,申請費台幣五十萬,不含領證費。大英國協
  • 非洲聯盟(無人辦理)
  • 荷蘭、比利時、盧森堡3國互簽協約。

專利商標申請國別之建議:
  • 生產國,行銷國,預備行銷國
  • 大國(人口數),小國不必考慮申請,沒有審查能力。新加坡採雙軌,亦可申請英國。
  • 廣告行銷用之國:例如衣服、食品向法國申請,鐘表像瑞士申請。形式審查,作為廣告行銷之用。產品生命週期亦需納入考量。

申請文件的演變:
  • 委任狀,法人地位或身分證名,公證,簽證。
  • 委任狀,總委任狀,電子委任狀
  • 免文件(限申請案相關事宜)英、日、澳。

專利欣賞:
  • 附件十,養殖場,養殖池,四個水柱打氧氣,10m,氧氣交換率高,沖出動力,水會流動,到下一巢。

Q&A:
Q: 智財局服務?A: 好、清廉、速度快,核駁案例,舉證案例都接受。缺點商標制度快,專利採外審,花時間。
Q: 發明,研討會提出,申請需要多少費用,無製造廠商與申請經費。A: 專利都是錢的問題,台灣算便宜,但拼價,美國2000 - 10000以上,想法不能申請專利。申請專利不需要有產品,只要文案可以聽得懂,就可以申請。如何聽懂專利的內涵,為行業竅門。圖示,亦可輔助撰寫。
Q: 發明獎多,發明協會非專業,黑手,無法商品化,發明協會,中標局,政府各級單位協助商品化。現況,如何協助發明獎。申請專利不難,商品化最難。A: 窒礙難行,效果不如預期,黑手發明人比較厲害,沒經費。個人發明,以日用品為主,容易商品化,可被接受。學校鼓勵申請發明,臺大化工所,無商品化問題。淡大與國科會有配合協議,要件為需要商品化。因為補助款,傾向粗糙。A: 創投公司可協助商品化,台灣有兩家,協尋項目不同,可尋求協助。發現與發明,申請專利,被駁三次,繼續申請,音波殺菌與壞細胞,工藝學校認同,但無財團支持。
A: 投資需大金額者,風險高,大多不易商品化。工程師了解,繪製草圖之後,即可考慮申請。
Q: 專利申請市場,提供服務者,需要哪些人才,未來所需要者。A: 台灣極大與極小,行業萎縮,一年幾億,有些公司只有一按。目前台灣不需申請,不會仿冒,大陸仍有市場空間。目前專利訴訟,仍屬專利事務所之業務。事務所上百律師,工程師背景,代理人有證照,以前可換照,目前需考試。專利訴訟,薪水五百萬?專利商標少,國外投資多,抽佣金。二萬專利,商標四千。五十萬至一百萬,訴訟費。未來台灣的小事務所會萎縮,只剩下大事務所。
Q: 產業萎縮、業務仍然成長。A: 整體量萎縮,台灣沒有生產廠。電子業增加,專利商標訴訟多。Q: 服務專利商標多,A: 台灣市場太小,多靠國外案子,產業萎縮,因此市場萎縮。國際市場有削價競爭的困擾。
Q: 紡織業,台灣採購,提出OK產品,品牌廠商自行申請專利,以訂單量卡住自已申請專利,材料廠商無法受利。A:  美國資金後者有利。
A: 廠商傾向封閉,不願任意提出好的材料,但以訂單由品牌廠商申請專利。
Q: 廠商不公開,設計圖申請專利,訴訟時營業秘密如何證明。必須有相當證據,物證,不可篡改日期,發佈新聞稿。
A: 採購者以小搏大,站有利的地位。自我保護。

林主持人:去年專利首度衰退,技術輸入與輸出,不及韓國。處境,一切衰退中。營業秘密,商業秘密有成立要件。謝謝主講者。

林公:簽名確認,
  • 年輕人增加,family,team,強的隊伍
  • 任會友母喪。mail通知。
  • 開發新溝通方式,時間控制,月刊寫,華人品質論壇,定義。做法,初步構想,發給相關者問如何定義,華人品質管理,管理應無國界。語文,
  • 下次,兩個題目之外,是否調整題目。由林公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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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KC20140425:智慧財產權的概說與保護 - 活動記要

宏業國際專利事務所副所長葉茂榮會友是本屆QKC召集人官生平高足,有30多年慧財處理經驗,他對<智慧財產權的概說與保護>的敘述,非常簡明,茲摘要如下:
1.  智慧財產權種類:
1.1.專利(PATENT)
1.1.1 專利種類:包括:發明、新型、新式樣。三種專利都需繳交年費或維持費。
1.1.2 專利申請要件:(1)創作性(絕對性)(2)新穎性(不得先公開、一年優先權)(3)透過文字說明,不能提供樣品(4)團體商標。
1.1.3 專利商標申請方式:(1)各國分別申請(屬地主義) (2)聯盟申請(3)兩岸二地(台灣、台港、大陸)

1.2.商標(TRADEMARK)
(2).商標種類:(1)商標有1-34類商品類、34--45類服務類。(2)證明標章如美國UL標章(3)團體標章如品質學會、獅子會、扶輪社等標章、及團體商標。。
(3)商標制度:(1)先申請(例外:善意使用在先得繼續限定使用(2)先使用(舉證)。

1.3.著作權(COPYRIGHT),包括:文學、美術、藝術、程式等,有著作權法保護。
資產包括實體資產(physical assets)、資訊資產(information assets)、無形資產(intangible assets)、財務資產(financial assets)、及人員資產(human assets)。無形資產指的是文化、動機、領導等。

欲知更多相關資訊,請上睿地網「QKC20140411:行銷策略管理」及「QKC20140425:智慧財產權的概說與保護」查閱。

參加人員
當晚(4/25)參加QKC名單(簽到序):官生平、石玉立、林文芳、周芳蘭、蕭亞洲、來新陽、陳燕坦、彭鴻霖、王弘文、魏麗碧、葉茂榮、徐樹人、吳嘉傳、蕭君航、李偉劍、陳良光、張天宇。(请假:朱慧德、任克之、林正國、吳文仁、楊錫珪、翁辰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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